来源: 更新时间:2020-12-10 点击:8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今年以来,各地通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利剑”行动,查办了一批屠宰环节违法案件、捣毁了一批私屠滥宰窝点、销毁了一批问题产品,有力支持了全国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生产恢复,有效保障了生猪产品质量安全。随着冬季,特别是元旦春节消费旺季的到来,猪肉产品消费将进入高峰期,从近期各地案件查办情况看,私屠滥宰等屠宰环节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为切实维护生猪屠宰行业秩序,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节日期间猪肉消费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我部决定自2020年12月中旬到2021年2月中旬,在全国开展为期2个月的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效维护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加快生猪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推动生猪屠宰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严查重处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坚持定期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加大对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道路周边和已取缔的私屠滥宰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多发区域的排查和巡查力度,防止死灰复燃。深入整治违法屠宰行为,彻底捣毁私屠滥宰窝点,严惩注水、注药和注入其他物质行为,没收私宰肉和屠宰、注水工具,依法顶格处罚从事私屠滥宰活动或者为私屠滥宰活动提供场所、储存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猪,私设生猪屠宰厂(场),加工制售病死猪肉产品的犯罪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查重处主体责任不落实企业。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肉品品质检验制度,落实屠宰环节“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规范代宰行为,严格染疫和病害产品无害化处理。依法顶格处罚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不落实,代宰生猪只收费不检验,收购、屠宰、加工、经营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生猪,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相关生猪产品批上合法外衣,流入市场。对相关企业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强化与市场监管部门衔接,及时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倒查溯源工作。
(三)严格屠宰企业资格清理。统筹做好“利剑”行动收尾和2020年生猪屠宰环节飞行检查工作。严格按规定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和官方兽医派驻制度,依法关停不合格企业。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禁在清理关停不合格企业工作中打折扣、搞变通、降标准。对停产整改的企业,要加强巡查,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完成整改。对已经取消定点资格的生猪屠宰企业,要及时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书。加快小型屠宰场点撤停并转,确保小型屠宰场点只减不增。优化屠宰产能布局,鼓励在生猪养殖主产区新建屠宰优势产能。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守食品安全底线,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深入贯彻落实《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积极成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提前谋划、细化方案,紧扣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安排专人负责。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统筹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和业务主管科室,组织精干力量,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要畅通举报渠道。省、市、县三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收集群众举报和反映问题线索,逐一进行核查,确保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要加强舆情监测,认真核查处理媒体披露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开案件查处情况。
三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强化应急处置。要督促企业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要求,落实人员管控措施,加强人员防护和环境清洗消毒,确保不发生聚集性新冠肺炎疫情。
四是加强总结宣传。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提升科学健康肉类消费理念。及时总结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发挥警示作用,提高屠宰企业依法合规生产经营意识。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总结本省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并填写附表,相关总结材料请于2021年3月1日前报我部畜牧兽医局。
我部将结合各地工作情况适时组织对相关省份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
联系人: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屠宰行业管理处 徐亭
电话:010-59191530 传真:010-59192871
邮箱:tuguanchu@agri.gov.cn
附件: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附件严厉打击生猪屠宰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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