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办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的通知(农办牧[2020]36号)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7-27 点击:1766

发布单位:农业农村部
发布日期: 2020-07-22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农办牧[2020]36号
实施日期: 2020-07-22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公共服务,促进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出口贸易,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我部修订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办理流程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饲料生产企业”),可根据需要向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申请出具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如出口目的国(地区)要求出具国家层面的自由销售证明,饲料生产企业可经生产所在地省级饲料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农业农村部提出申请。

  二、饲料生产企业需填写提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附件1),并附上依法公开的该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

  三、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饲料生产企业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核查属实的,出具自由销售证明(附件2),或者签署确认意见。

  四、对于允许在我国生产和使用、但依法不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饲料原料等产品,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可采取现场核查、补充材料等方式确认其真实性、合法性。

  五、农业农村部收到经省级饲料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核查并办结。

  附件: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申请表

  2.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自由销售证明(参考样式)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0年7月22日

  • 全文下载:
  • 相关附件下载:
  • 标签:
    饲料管理 、 、 、 、

声明:

① 本网站所有原创/整理的文章、图表、数据、资料,金沙2004路线js5的版权均为食安通(www.eshian.com)所有,如需转载,须注明“来源:食安通(www.eshian.com)”,

② 本网站转载其他网站、媒体的文章、图表等内容,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如需转载,需保留 “来源:xxx” (非食安通)。如有相关内容侵权,请通知我们,联系电话:010-6219-9800

同类内容推荐: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