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调整202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时间的通知(国粮粮〔2020〕172号)

来源: 更新时间:2020-07-20 点击:1430

发布单位: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发布日期: 2020-07-17
失效/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国粮粮〔2020〕172号
实施日期: 2020-07-17
状       态: 现行
备       注:

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针对今年特殊情况,切实抓好早籼稻收购工作,经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将202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起始时间从原定的8月1日起予以适当提前。即在新产早籼稻上市后,如市场价格符合预案启动条件,按规定程序申请启动2020年早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同时,要统筹做好市场化收购和政策性收购工作。

  其他事项仍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4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0〕107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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