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度海南省食品安全 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琼卫通〔2019〕1号)

来源: 更新时间:2019-04-17

  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和《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征集2019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立项原则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有利于提升我省食品产业发展水平,解决制约我省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的项目。

  二、立项范围

  (一)立项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安全标准、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和规程,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类别和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要在我省范围内统一实施,并强制执行的项目。

  (三)突出我省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的项目将优先列入计划。

  (四)不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农业农村部等相关部委正在制(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重复。

  三、立项重点领域

  (一)食品产品安全通用标准;

  (二)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标准;

  (三)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标准;

  (四)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标准。

  四、立项申报要求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建议立项的标准应当有充分的研究数据和结论,提交立项建议的同时应当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论证意见。

  (三)推荐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当有标准制(修)订的工作经验和科研设备,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并在以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中,未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等牵头承担同一领域的多个标准。

  (四)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和相关领域食品安全情况,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以及较高的学术水平,学风严谨,责任心强,按时完成标准起草任务。

  (五)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填写立项建议书,同时提供支持立项建议的工作基础和条件、相关科学文献、专家推荐材料或论证报告。

  五、立项建议报送

  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填写,并发送至电子邮件(hncdcspk@126.com) ;

  (二)纸质文件报送。将所填写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加盖本单位公章,邮寄至海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所;

  (三)截止日期为2019年5月15日;

  (四)报送的立项建议,经过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通过后列入2019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联 系 人:王吉晓、吴忠慧

  电 话:0898—65348892

  通讯地址:海口市海府路40号

  邮政编码:570203

  附件: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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